宋偉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以依法治國為主題,深刻地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執政水平,必須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更是治理腐敗的根本之道,是反腐敗鬥爭由治標走向治本的必然選擇。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個總目標的確立,不僅對於推進我國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面守法等方面具有深遠影響,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也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這標志著我國的法治反腐將進入一個新的歷史時期。在十八屆四中全會的精神指引下,反腐敗鬥爭必將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進程中取得重要突破,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將得到進一步強化,官員也將從由於“怕紀委而不敢腐”逐步轉變為由於“敬畏法律而不能腐、不想腐”。
  確立法治反腐的明確目標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和國家在法治反腐方面已經取得了諸多顯著成效。十八大報告突出強調了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治建設思想,並指出不管涉及什麼人,不論權力大小,職位高低,只要觸犯黨紀國法,都要嚴懲不貸。事實證明,黨中央在查處一系列高官腐敗案件中毫不手軟,不僅始終保持了懲治腐敗高壓態勢,而且真正做到了違法必究,有力整治了“權大於法”這個公權力頑疾。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健全反腐倡廉法規制度體系,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防控廉政風險、防止利益衝突、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任職迴避等方面法律制度,還提出了健全改進作風常態化制度的目標。這些目標和任務的提出為法治反腐的發展奠定了進一步基礎。
  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為權力制約和監督體系建設明確了方向。十八屆四中全會還提出,加快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堅決遏制和預防腐敗現象。完善懲治貪污賄賂犯罪法律制度,把賄賂犯罪對象由財物擴大為財物和其他財產性利益。不僅如此,十八屆四中全會對法治政府建設進行了重要論述,各級政府必須堅持在黨的領導下、在法治軌道上開展工作,創新執法體制,完善執法程序,推進綜合執法,嚴格執法責任,建立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依法行政體制,加快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這些目標和措施不僅成為我國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也是推進法治反腐的首要任務,為反腐敗制度體系建設提供了重要指南。
  反腐形勢依然嚴峻複雜
  在當前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中,官員權力沒有得到有效制約和監督的現象仍然存在,權力關進制度籠子的目標仍未實現,有法不依的問題並未根除,而且局部地區、局部領域還十分嚴重,反腐敗鬥爭的形勢依然嚴峻複雜。在懲治腐敗的高壓態勢下,一些官員對於腐敗行為僅停留在了“不敢”層面,“不能”、“不想”的問題還遠未解決。事實上,很多腐敗官員走上違法犯罪道路,都是因為沒有形成黨的紀律和法律自我約束的觀念,在很多問題上沒有清醒的認識。法治建設方面存在的問題,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和制約著反腐敗工作的成效,也為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帶來了不容小視的阻礙。
  在一些官員的思想意識中,對紀委十分畏懼,然而對法律卻沒有足夠的敬畏感。少數官員的法律意識十分淡薄,甚至認為自己的權力可以與法律抗衡,權力游走在制度籠子之外,這就必然會導致腐敗行為的發生。十八屆四中全會也鮮明地指出,一些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依法辦事觀念不強、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現象依然存在。此外,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現象比較嚴重。這些現象的存在,正是過去一些年中腐敗不斷滋生和蔓延的重要原因之一,是腐敗得不到有力懲治的根源。如果這些問題長期存在下去,必然會嚴重損害人民群眾利益,妨礙黨和國家事業的發展。
  讓法律成為反腐重器
  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的重大部署,展現的不僅是法治中國建設的總體規劃,也是通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為遏制腐敗發展趨勢提供的行動指南,為法治反腐的建設和發展提供了重要依據,因此具有重要的戰略價值和時代意義。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指出了要把黨的領導貫徹到依法治國全過程和各方面,這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一條基本經驗。必須堅持黨領導立法、保證執法、支持司法、帶頭守法,把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同依法執政基本方式統一起來,把黨領導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依章履行職能、開展工作統一起來。這充分反映了黨領導人民推進依法治國的政治決心和堅定信心,體現了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內在統一性。在此基礎上,十八屆四中全會強調指出,必須以規範和約束公權力為重點,加大監督力度,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必追究,堅決糾正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糾行為。
  依法治國推動法治反腐,法治反腐體現依法治國,這兩者之間形成了緊密聯繫。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不僅促使官員必須形成更為牢固的法律意識,也為法治反腐提供了一系列有關改革舉措。建立憲法宣誓制度、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迴法庭、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等,這些改革措施為推進法治反腐奠定了重要制度基礎,也對官員建立法律自我約束帶來了更加直接的影響。
  中國的反腐敗鬥爭已經進入到了攻堅階段,在形勢與任務依然嚴峻、複雜的情況下,為了實現反腐敗成效的常態化、穩定化,我們必須善於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治理腐敗,讓法律制度剛性運行,讓官員敬畏並嚴守法律紅線,使法律成為反腐敗的重器。我們有理由相信,在十八屆四中全會的推動下,法治反腐必將進入歷史快車道,法治在反腐敗鬥爭中發揮的作用將更加顯著,我國也將進一步加快反腐敗法律制度建設,官員形成“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有效機制的目標必將逐步實現。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時代背景下,中國特色反腐倡廉道路發展中的法治藍圖將愈加清晰,法治建設的力量將得到前所未有的彰顯,這對於中國反腐敗鬥爭的勝利無疑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作者單位:北京科技大學廉政研究中心)  (原標題:讓官員從怕紀委到敬畏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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